党的十八大以来,“治理”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党的文件中,体现出执政党对“治理”作为一种全新的统治方式的认知和接纳,在此基础上,将治理应用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个领域,进而构建起全方位的国家治理体系。有效的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统计发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治理”一词总共出现了42次,其中“社会治理”一词的使用频率达到了10次之多。
如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表述略有不同。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则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比较这两段表述可以发现,从“社会治理体制”到“社会治理体系”的一字之别,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于社会治理的思考和布局更为全面和系统,因而也才有了将民主协商和科技支撑纳入社会治理体系的支持架构之中。
在社会治理体系的七大支持架构之中,党委领导是根本保证,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和法治保障正在稳步完善中,公民参与则是相对的薄弱点,科技支撑构成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我国当前社会治理中的公民参与,需要进一步从法理上厘清公民参与权利本性,
在制度层面从立法、行政、司法等维度针对性地进行体制、机制完善,从意识层面增强现代公民的民主参与观念,提高社会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度。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智能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仅会改变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而且能够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从而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首先,需要强化对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技术的针对性学习,找到人工智能在社会治理中更多创新、应用可能;其次,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应从积极开放的心态应对人工智能,要敢于在社会治理中应用人工智能;最后,人工智能并非万能的,是一把“双刃剑”,要针对人工智能在社会治理应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大学术思考广度和深度,提出各种完善对策建议,推进社会治理中人工智能效益的最大化。
(作者系我校政法学院院长助理、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