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高速发展,新兴事物接连出现,在这样的大环境中,“诱惑”是在所难免的,这需要我们在面对问题时多加思 考。在大学校园中,学生们的一些超额物质需求也为“诱惑”之一。消费能力无法满足物质需求,以致部分大学生选择了借贷,用贷款,进行超前消费。
“校园贷”不断渗入我们的生活,抵制之声也层出不穷。但在设立伊始,它意在通过资本的合理流动,缓解部分大学生在经济方面捉襟见肘的境况。但,任何事物都是利弊共存,曲线发展的。
2016年10月,湖北某大学的一名学生,为了购买苹果6手机及其他消费,申请网上贷款。随后,他经过拆东墙补西墙,不断找其他小贷公司贷款还债,最终欠下多家公司共计70余万元的债务,而原始金额仅为3万元。对一名大学生而言,3万元已是无法承受的数目,70余万元更是天文数字。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个结果?
随着网络技术的越发成熟,网络借贷已然不是一个陌生词汇。只需要大学生提供身份证或者学生证,签订好借贷协议,即可发放贷款,如此简单的借贷方式,很容易吸引一些消费超额却警惕性低的大学生。
毫无疑问,校园贷是弊大于利的。当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被称为“隐形贫困人口”,全社会都在不遗余力地助推消费主义,大学生又怎会逃出这个怪圈?
“聪明的女人,舍得为自己花钱”
“不给你买 YSL 的男孩,不配说爱你”
“20岁时喜欢的裙子,40岁穿上已没有了任何意义”……
诸如此类的盲目消费“谏言”,无孔不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被此吸引。消费被与身份、阶级、品味、智商联系在一起,他们潜移默化地将提前消费理解成为正义的、必要的、有追求的。
长沙某大学40余名学生陷“贷款购手机”骗局,欠下37万元债务;杭州某大学生请同学出面贷款20多万拿去赌球血本无归;贵阳某高校大学生利用28位同学的个人信息在十几个网贷平台上贷款40多万……一个又一个惨痛的案例,可见校园网贷的危害之大。
随着全社会对校园贷事件关注度的提升,国家于2021年1月1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大学生基本不具备还款能力,所借高利贷最终需要家长承担,这对那些贫困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该如何解决网络借贷问题,一直是一个难题。而想改变校园网贷的现状,需要各界共同努力。
作为学生的我们,也应该提高警惕,更需要控制消费的欲望。合理恰当地消费,不要被物欲所控制,未来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贷”出来的精致,正在毁掉你的未来,不要把消费与幸福挂钩,别让金钱和生活对等。透支的幸福,终究会带来一生的悔恨。你的未来不可“贷”替!